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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药协会中药质量与安全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中国中药协会(以下简称中药协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是在中药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为企业中药质量与安全评价研究提供政策及技术支持的组织。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按照中药协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信息交流、专业培训、书刊编辑、展览展示、国际合作、咨询服务等项工作。专委会集合中药学、药物分析学等领域的专家,开展以下业务:

(一)反映会员诉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吸收、引进国内外与中药质量与安全评价有关的最新研究成果;

(三)组织研究适用于中药质量与安全评价的方法,建立适宜并能体现中医药优势的中药质量与安全评价体系;

(四)组织研究并制定中药质量安全评价和认证相关的技术规范、指导原则、行业标准、质量等级标准、认证评价标准,并推动行业开展“优质认证”、“绿色认证”,培育行业优质品牌;

(五)主办中药质量与安全相关的专业论坛、学术交流会及技术培训会、技术推广会、展览展示会等;

(六)组织并参与中药质量与安全评价相关的专家论证会;

(七)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中药质量与安全评价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组织开展国内、国际医药企业管理技术交流与合作等;

(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  凡具备法人资格的中药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科研机构及与中药相关的其他机构、行业知名专家和研究学者,承认中药协会章程及本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办法,积极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缴纳中药协会会费,在成为中药协会会员后,均可申请成为本专业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非中药协会会员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程序:凡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均要提交加入中药协会的书面申请并填写《会员登记表》,经中药协会审核批准后,即可成为本专业委员会正式会员。专业委员会发展的会员也是中药协会会员。


第五条  凡严重违法乱纪、损害中药协会利益、不接受中药协会委托工作、不遵守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会员,经中药协会批准予以除名。连续两年不参加中药协会活动和一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行退会。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成员应履行中药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会员全体会议,研究确定专业委员会重要事项。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闭会期间由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组成的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主要职权是:

1、讨论决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则;

2、听取审议并通过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报告;

3、讨论决定本专业委员会重要事项并作出决议;

4、制定修改本专业委员会管理规定,并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


第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参与企业若干;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并报中国中药协会批准。专业委员会的届期与中药协会届期同步,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副主任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工作人员若干。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对主任委员负责。其主要任务是:

1、组织实施本专业委员会作出的各种决议和工作任务;

2、拟定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报告和有关文件;

3、组织收集传递各种信息,并承担信息咨询服务;

4、完成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不设独立印章,使用中国中药协会印章。


第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名称前应当冠以中国中药协会名称;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中国中药协会中药质量与安全专业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办公地址设在北京。


第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不单设账户,财务由中药协会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应与国家法律、法规、中药协会章程相符合;如国家法法规、中药协会章程有所修改时,本管理办法应及时修订。


第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经中国中药协会批准,本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中国中药协会。